您好,我所在的公司給我繳納五險一金的基數低於我本人的月工資。
我2010年7月6日入職一家位於天津的韓企,開始在天津繳納五險一金。
(之前在北京工作並且在北京繳納,入職這家天津韓企時,沒有把在北京繳納的部分轉移到天津,可能是因為戶口在北京,不能轉出的原因)
按理說,天津這家公司應該按照跟我簽合同時約定的月工資作為基數,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公司按照與我同等級別職工的平均上年月均工資作為基數,而且這個平均數比我自己的月工資要低。我想諮詢,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職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
新入職的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