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最後一次使用是2010年1月23日晚上,之後存入車庫,2011年2月2日中午發現車不見了,看車的大爺說看見是我們自己在四五天前騎走了,物業報警立案,警察和我們私下說找物業協商,不行的話只能找法院起訴,再找物業他們就把我們推給管理車庫的人身上,我想請問他們這樣的推卸責任,哪個部門可以管理,難道我們車費交完了,真的發生問題還要我們自己來買單?
請幫助!
尊敬的倪穎網友:
您的來信已收悉。關於您反映的情況,雙街鎮政府非常重視,立即協調村委會、小區物業等相關部門就此事進行溝通協調,爭取盡快給您一個滿意的答復。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區政府辦公室
雙街鎮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