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從99年到2010年春節每年五一、十一、過年等法定假日對加班人員都不支付三倍加班費,09年還沒發煤火費,2010年從五一節纔開始支付三倍加班費,我現在要是提出辭職能追討以前這些年的補償嗎?我又該采取什麼方式追討?請相關領導在網上明確回答一下?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福利待遇等,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決補償數額。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