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2日,騎自行車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駛的張某(男,68歲,農民)與駕駛小轎車自北向南行駛的洪某相撞,張某跌倒,被摔傷右臂並形成傷殘。經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洪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因該交通事故先後花去治療費等2萬餘元,住院治療30天。張某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洪某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
【爭議焦點】
對於張某要求馮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以及營養費等費用雙方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存在誤工費,雙方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爲: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治療終結這一期間以及之後休養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而所謂的“正常工作和勞動”是指國家法律保護的勞動工作收入,也就是說,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誤工費賠償。根據國家規定,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本案中張某已年近七旬,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齡,應視爲喪失勞動能力,談不上有誤工損失,因而其誤工費的賠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爲:
雖然年近張某七旬,但是仍然繼續承包耕種承包地,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交通事故的發生影響了其正常的收入,且客觀上姜某住院治療30天,確實造成了其誤工損失,法院應當支持姜某要求給付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盈科律師評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認同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誤工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治療休養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的,不應當賠償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從《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觀上因侵害的發生導致誤工而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受害人不必考慮到年齡、性別等因素,均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誤工費。
再從中國國情來看,在佔總人口55%以上的廣大農村地區,六七十歲的農民仍然承包耕種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的農民比比皆是,他們仍然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以年齡作爲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與我國的國情和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本案中張某雖年近七旬,但平時仍能從事體力勞動,承包耕種責任田,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計,並未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張某完全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及《解釋》的相應規定,向本案的賠償義務人洪某索賠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法院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