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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馬喆
提問時間:
2011-01-2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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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糾紛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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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在一家電子上兩天班之後他們說實習不合格吧我解僱了,但是卻不給工資!說是公司就這麼規定的!我想問一下他們的做法合法嗎?我可以通過什麼手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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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1-27 17:47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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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馬喆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公司應該依法支付您相應工資報酬。否則,公司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您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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