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夏天生了孩子,現在產假已滿,由於孩子太小家中無人照看,便向單位申請延長產假即哺乳假,經過單位一段時間的研究給我的答覆是,算作事假只保留崗位,不僅沒有工資而且要個人承擔所有保險,包括單位應該承擔的那部分。
請問單位將我的哺乳假算作事假是否合理,同時要求我個人承擔所有保險是否合法。
尊敬的張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十二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具體到本案,單位可以不批准你修哺乳假,這時你休事假是沒有工資的,但保險我們認爲用人單位應繳納企業部分,因爲你與用人單位還保留着勞動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