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農民胡某過世,留下房屋兩間和個人儲蓄若干,有三個兒子,大兒子是繼子(是已過世的妻子帶來的)。胡某夫妻在世時,大兒子及兒媳對其悉心照料,並幫助有病的婆婆爲兩個兒子操辦了婚事。而二兒子在外成家迫於妻子壓力,很少回家,三兒子雖成家,但很少盡照顧老人的義務。胡某夫妻過世後,二兒與三兒合夥將胡某做會計時的個人儲蓄留的(因此前面稱若干,因爲不清楚是多少),還包括辦喪事時所剩錢數,並準備賣掉所剩的兩間房屋。大兒子氣不過,就準備把老人臨死前交給的房產證拿着,把房子動工改造與自己的房子並在一處,卻不知合不合理,請問律師按法律規定應該怎樣分配胡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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