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富美網友:
您好,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因此,社會保險的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要由用人單位辦理。當然,職工也可進行必要的配合。結合您的情況,雙方應根據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和繳費,以免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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