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曾接收過一名退伍軍人,30歲左右,長期合同,08年起因個人家庭原因經常缺勤,上班時惶惶忽忽,經常遲到早退,單位在09年11月以害怕出安全事故為原因提出讓他待崗一年,處理家庭問題(有雙方文字及變更勞動合同),到10年年底與他協商上班事宜時,本人提出還要繼續待崗,單位不同意,問:這種情況單位能否以曠工名義不支付補償金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希望他上班,總不能待崗到退休吧,關於補償金涉及上級單位,目前不可能支付解除合同補償金)
尊敬的網友:
您好!如果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