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2006年入職以來至2010年5月,公司一直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現本員工申請公司補發繳納住房公積金。
本人於2010年4月23日向西青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訴,西青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公司沒有資金補繳且無法查證公司賬目為借口不予處理,此事至今沒有結果。根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 第八條二)檢查組就檢查事項聽取被監督單位的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被監督單位有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統計報表以及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等』西青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利對公司進行財力調查。
請問這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呢?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請相關部門給與幫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們已將您的投訴轉西青管理部處理,西青管理部將與您聯系。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