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2006年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沒有發放過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現本員工申請公司補發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於2011年1月份向西青勞動仲裁提出申訴,公司於本人協調只發放2009年至2010年兩年的煤火費,請問這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呢?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請相關部門給與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