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96年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沒有發放過煤火費,現本員工申請公司補發煤火費,於今年1月份向西青勞動仲裁提出申訴,公司於本人協調只發放2009年至2010年兩年的煤火費,請問這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呢?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請相關部門給與幫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您超過申請權益的時效,會出現只能維護近期權益的情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