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內蒙古根河市來寧河縣造甲城鎮付臺村打工。於1997年,和本村姑娘登記結婚。婚後,自建住房,生有一子。戶口卻始終沒有遷移過來。前不久我去市公安局戶籍辦公室諮詢落戶口的事情。工作人員說,外地人員與本市居民結婚,滿十年,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者便可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落戶事宜。回來後,我去當地派出所諮詢落戶的事情,相關警官告知,寧河縣公安局的戶籍政策與市局的不一致。只有兩種情況,外地戶籍可以遷移落戶:一是女方家庭沒有兒子,屬於入贅的。二是當地引進的特殊人纔。由於我岳父家有兒子,我不屬於入贅,又不是特殊人纔。因此,就不能落戶。對於上述情況我不知怎麼辦纔好? 請市局領導幫忙。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1月21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按照戶口管理規定,如您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並與我市注冊企業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在津有落戶條件,可到公安機關按人纔引進政策申報落戶。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戶政語音服務熱線:4006-110-698進行諮詢。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