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事業單位因工資調整補發10年全年工資的調整部分,我因1月-4月14日休病假沒有上班,我的單位沒有補發我1-4月的工資的補發部分,理由是我1-3月休病假,4月也休了超過半個月的病假(因為我單位計算工資是以每月26日-下月26日為一個周期)請問補發工資這塊有沒有相關規定,單位這樣做 是否合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提的問題比較具體,因病假扣發工資的條件有很多、很具體,各單位還有自己的一些具體規定,所以您補發工資的問題,請諮詢單位或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