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領導你們好:
我是紅橋區雙環村朝村裡回遷戶居民,當時是和治達房地產簽訂的是購房安置意向書,意向書一式三份,第五條:本定向房入住時間2011年12月26日;第六條:甲方貳份,乙方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
2011年1月9日治達通知我選房,選房後收回我們的『意向書』當時我覺得不合理我沒有交給他們,『意向書一式三份為什麼收回』?隨便收回這還叫法律嗎?
2011年1月14日通知我們去治達公司結算房款,我們去了時候又讓我們重新簽訂合同,合同上只寫著從即日起36個月入住,違約金,租房費一概沒有在合同上顯示。而且我當時沒交回意向書不給我辦理.
按照原協議又延長兩年,望求市領導替百姓做主,按照當時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辦事。
尊敬的萬麗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公司領導十分重視,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把您的『意向書』收回用以保證您的資料齊全,在治達公司存檔。您在治達公司簽訂的是協議書不是合同,因為我們要把房款結算單收回,所以協議書上體現的內容只是您的房款結算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治達安居建設有限公司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