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開始在這家單位工作,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上保險,到2010年10月份公司跟全體員工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並許諾從10月份開始給上五險,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手裡,並且合同中的附件1我們迄今都沒有見到過。
我在2010年12月20號提出辭職,准備2011年1月20號離職,但是在1月12日,老板以我的QQ簽名為由辭退我,並且第二天就不讓我上班了。在我提出辭職之後,問到,我的醫保沒有給我上,只知道給上了養老保險,但是每個月的工資都會都掉保險的部分。
我想問下,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我這樣被辭退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拿到賠償金,保險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給上全?還有就是,我現在手裡只有11月份的工資條(之前一直沒有工資條,有也都在公司那裡),我如果申請勞動仲裁,還需要哪些證據?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等是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但是您能否拿到賠償金的問題,我們不能在此妄斷,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裁決。關於提供證據的材料問題,您可以同受理案件的部門直接溝通,經辦人員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出示證據的具體要求。因受理程序的要求,我們不能在此受理或評判,希望得到您的理解。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