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2002年開始單位給繳納公積金,一直繳到2010年7月,後因為換工作,2011年1纔把2010年8-12份的欠繳的公積金補上,請問這種情況能否利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現行貸款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之一: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所以您的情況不屬於連續繳存。更多問題請您詳詢96266或者瀏覽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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