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是開發區某美資企業的在職員工,企業從前以提供住宿為名拒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2010年我們在本市結婚(我本人是本市戶口),婚後不需要企業再次提供住宿故要求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企業以員工是外地農業戶口不予繳納,最近我看到本網站也有類似問題反映(見附件)不知道像我們遇到的這種情況單位是不是屬於違法。還有我們開發區的住房公積金是農行的, (國務院令350號)和(津人發字【2002】26號)是否適用於開發區。
尊敬的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新區領導非常重視,責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您所反映的問題現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您好,現將了解問題回復如下:
1、您反映的問題,可依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僱用外地工並為其提供住宿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予以解釋。
2、國務院令350號對全國均適用,但是具體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行制訂,津人發字[2002]26號為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適用於開發區。
特此回復。
濱海新區政府
20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