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外地打工者,10年我在一韓資企業打工,原來面試的時候說是早上8點上班,下午6點下班,偶爾會加班,每星期天休息(星期天上班有加班費),第一個月是試用期,可是我從第一天上班就沒有能正常下過班,每天都是晚上8.9點纔能下班(因為是在辦公室工作,所以平日是沒有加班費的),而且在我工作的3個星期裡只休息過一天,星期天加了兩次班,中間還加過兩次通宵(當天白天正常上班,晚上通宵,第二天還要正常上班,而且沒有加班費),因為工作太累,中途我沒有申請辭職就再也沒有上班(公司規定辭職必須提前15天打辭職報告),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沒領到的工資嗎,如果不給,我該怎麼辦?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當獲得勞動報酬。就此問題發生爭議,建議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