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住宅小區(除別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業主大會與物業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各等級收費標准規定的中准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經營場所或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情況。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准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查閱『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一級標准的收費規定』可登陸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在導航欄『政務公開』中點擊『物價管理』欄目,查找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價房地[2009]1100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的通知》[津發改價房地[2009]1101號]兩個文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