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舉例說一下:每月我的扣除所有保險應拿到手的工資是3000元,但是我這個月在周六周日的時候加了兩天的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不是這兩天至少應該按(3000元/正常上班的天數)*200%算。但實際的情況是,公司說:公司有規定:公司的所有員工的實際工資是由基本工資1000元+不同的崗位工資組成的,所以加班費的算法就變成了(1000元/正常上班的天數)*200%,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作為基數。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就加班工資基數問題產生爭議,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裁決。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