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人自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在天津市藥材批發公司第三批發部工作,單位未與我愛人簽訂勞動合同上保險。該批發部是個人租賃共有藥品公司執照經營。
尊敬的網友;
您好!各類用人單位應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