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婦女去世後,其身後遺產引發了一場家庭“內戰”,其八旬老母將花甲女婿和外孫子、外孫女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繼承女兒遺產。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涉訴房屋歸被告女婿所有,並由其給付原告及另兩名被告房屋補償款各7.5萬元。
張大娘年已八旬,其女兒於去年11月病逝,老人稱,其女兒與女婿共同擁有住房一套,有存款及其他財產,女兒去世後,她曾要求對女兒的遺產進行分割和繼承,女婿薛志勇卻置之不理,爲此她才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繼承女兒何某的遺產。
法庭上,三被告辯稱,被繼承人何某病逝前患有舌癌,被告承擔了醫療費數萬元,還爲此向他人借債10萬元,同意將涉訴房屋總款確定爲60萬元,並同意在此基礎上依法分割。
法院審理後查明,被繼承人何某患病期間花費的有票據證明的醫療費3200餘元。何某的6000餘元存款已由薛志勇取用。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均爲被繼承人何某的合法繼承人,何某生前沒有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留有遺囑,因此原、被告應依法定繼承對何某的個人財產進行繼承。何某與被告薛志勇共有薛志勇名下位於本市南開區的一套房屋,應由薛志勇所有爲宜。原、被告確認了該房屋價值爲60萬元,法院照準,薛志勇應先分得其中的30萬元,其餘30萬元作爲何某的個人財產由原告與三被告按法定繼承分割,故由薛志勇應補償原告及被告薛凱和薛靈各7.5萬元。何某遺留的存款6000餘元,作爲何某與薛志勇共有財產,薛志勇應先分得3000餘元,其餘3000餘元作爲何某的個人財產由原告與三被告按法定繼承分割,因該筆存款已由薛志勇使用,因此薛志勇應給付原告及被告薛凱、薛靈各760餘元。薛志勇所述的爲何某治病所借10萬元一節,其舉證無法證明該借款與治療何某疾病的因果關係,故薛志勇要求原、被告分擔該項借款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所提供的何某醫療費是何某生前已支付的費用,並非何某的債務,不應由原、被告再行分擔,因此該筆費用在何某的遺產中抵減。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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