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達式東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領導十分重視,經與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溝通,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按照《儲蓄管理條例》(銀發[1993]7號)文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文件有關規定,定期儲蓄存款自1993年3月1日起,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即在原定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單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論何時存入的個人活期儲蓄存款,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均以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定期儲蓄存款不分段計息是由定期存款的性質決定的。在定期存款存入時,儲戶和商業銀行雙方就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要素達成一致,並以存單的形式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約定存期內,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約定的相關內容,這對於保護存款人和商業銀行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存款基准利率調高時,盡管商業銀行不對定期存款分段計息,但儲戶可選擇提前支取並轉存,以獲取較高的利息收入,但必須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即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儲蓄利率計息;在存款基准利率下調時,商業銀行不分段計息可確保儲戶按原存單載明的較高利率獲取利息收入,商業銀行自行管理由此增加的成本和風險。總的來看,定期存款計息的相關規定是合理而且公平的。
在人民幣存貸款基准利率連續上調的情況下,部分儲戶有辦理轉存業務的需要,希望商業銀行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存期及相應利率,計算轉存是否合算,如合算則自動辦理轉存業務。應該說,從現有技術條件來說,商業銀行可以提供上述服務,但在存款合同未對此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對所有存款均隨利率調整而分段並自動轉存可能有損部分儲戶的利益。因為辦理自動轉存後,儲戶存款的實際存期長於存入時的約定存期,如儲戶在約定存期期滿後有資金需求,就必須提前支取存款而承擔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計息的利息損失,這部分利息損失可能高於辦理自動轉存業務的利息收入,更不用說在利率下調時,由銀行統一自動轉存儲戶利益隨之減少而產生的不公平問題。因此,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一律實行自動轉存是不盡合理的。
針對廣大儲戶希望在利率上調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利息收入的願望,人民銀行將鼓勵商業銀行開發新的儲蓄產品,或由銀行提供最佳轉存諮詢等服務,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滿足各層次儲戶的需求。
針對您來信中所提出利率上調給群眾轉存帶來的不便問題,目前在天津市層面還無法解決,但我們會積極向有關部門作出反映,希望能夠引起高度重視,加快解決進度。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市政府金融辦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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