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靜市民:
您好,多次撥打您留下的聯系方式均不能接通,不能了解您的實際情況。在此向您介紹我市供熱用熱條例的相關規定,作為參考: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准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准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二)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
(四)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具體情況您可直接電話諮詢市供熱辦:23284009,或留下其他聯系方式以便我們與您進一步溝通。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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