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標題:單位違約解除合同 如何維權
內容: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單方強制解除合同其重大變化並未告知,已提前一個月告知解除合同,拿到了,解除合同通知書,現已過解除合同時間好幾個月了,其遲遲不能給我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諮詢仲裁部門,要求仲裁,仲裁部門不受理,讓我找其主管部門,現單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名字經辦人都不能告知我,其現違反勞動協議的約定不給我繳納各種保險,我應該如何辦?這個程序怎麼走,我如何維權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受理案件時要求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法人代表名字等相關材料,勞動者應當提供。建議您通過用人單位進一步了解。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感謝您的回復,勞動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應該維護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勞動者是弱勢群體,很希望得到您的幫助,現我就我的問題請教您一下
第一:只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的身份屬於什麼地方,是屬於國企職工還是屬於街道?
第二:只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可以仲裁,其程序如何走?
第三: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協議不給上各種保險,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
第四:失業保險的領取的時間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日期為准,還是以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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