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您好:
我是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我媳婦已經滿24周歲了而且是第一胎,應該算晚育,預產期在2011年1月31日,我找我們部門問了這個陪產假問題,可是部門領導說以前有現在沒有了,我想求助一下這個陪產假是否有有關部門頒布條文或者說有明確規定。
上述問題您已回答,答案是:『依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就請假事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調解或裁決。』
可是我和單位交涉的時候把您給予我的答案和單位說過了,可是單位說這個規定只適用於國營或者事業單位,民營或私企沒有履行這個條件的義務,請問單位給予我的答復是否屬實,請給予答復!再次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文件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人員。並沒有限定為國企人員。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