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的應屆畢業生,7月份到單位報到的,單位與我簽訂的合同是三個月試用期後簽訂的,保險也是三個月後繳納的。時間都是10月份。但是我的參加工作時間一直是2008年7月份,而且單位在2009 的7月份為我按期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2009年初參加了另外一家事業單位的招錄考試並被錄用。7月份我到新單位報到後,我的參加工作時間被認定為2008年的10月份,而且重新執行的見習期。這合理嗎?我的參加工作時間應該是什麼時間?
尊敬的網友:
您好!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與用人單位就此發生爭議,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