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今年10月份在城投公司購買亨通花園西區商品房一處(含地下室)並於其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一式三份),現就相關事宜諮詢如下:
1、銀行放貸後,我和其他購房人向城投公司索取房屋買賣合同,該公司工作人員以『有了房產證要合同沒有用』為由拒絕退還,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有什麼方式可以取回合同?
2、10月份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城投公司在原有合同基礎上又拿出一份補充合同,並且僅一份,內容涉及推卸房屋損壞設施維修權的條款,讓購房人簽署,請問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公開解答,讓人民群眾滿意
芮先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2月13日
芮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