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消費者王某於2007年4月,從某郵政局辦妥寄往意大利國際速遞郵件一份(內有前往意大利國完整公證書籤證的重要材料),材料實際費用值3000元。時隔三個多月,對方一直沒有收到此信件,後經查詢,證明該信件已丟失,無可找回。郵政部門做出賠償決定:“按照《國際特快郵件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給予補償消費者400元人民幣的處理”。王某對郵政部門的賠償決定不服,理由是:“當時的郵資費用226元、辦理公證費用2530元、誤工費用和其他國外的一些間接損失無可估計”。因此,王某投訴到消費者協會,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賠償財產(公證書)的損失2530元、郵寄服務費用226元及其他誤工損失等費用。
【處理結果】
經消協調解,該郵政局負責退還消費者的服務費用226元、賠償消費者財產(公證書)的損失費用2530元、同時給予支付一定的誤工損失費244元、合計人民幣300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郵政部門在服務過程中將信件丟失,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產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郵政部門應當負責退還消費者的服務費用、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