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6月,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趙女士爲提高自己孩子的英語水平,送其到中英文培訓班,繳納培訓費600元。可孩子送去培訓後,趙女士發現該培訓機構培訓水平較低,師資力量薄弱,因此,趙女士提出終止培訓並要求該培訓班退還培訓費,但培訓班表示堅決不予退費。趙女士多次進行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求助到消協,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
經過消協調解,該培訓機構負責人向消費者進行道歉,並退還給趙女士500元培訓費。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與培訓班構成了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規定,培訓班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培訓任務,但由於其自身師資力量薄弱,培訓水平較低,達不到專業培訓的水平,孩子也達不到提高一定水平的目的,存在違約行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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