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消費者劉先生與相戀已久的女友李女士喜結良緣,第二天下午他們將結婚當天拍攝的照片送到某數碼沖洗中心沖洗,並交付200元押金。第二天,當小兩口按照約定取照片時,該沖洗中心工作人員告訴他們,由於工作失誤將他們的結婚照片洗壞了,爲此他們將賠償小劉夫婦膠捲費及1000元人民幣作爲補償。小劉夫婦難以接受這個事實,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來到消協投訴。
【處理結果】
經消費者協會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協議如下:沖洗中心賠償小劉夫婦膠捲費及沖洗膠捲費用共計8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小劉夫婦在交付押金後即與沖洗中心之間形成了有效的沖洗膠捲加工承攬合同,該中心應按約定的項目、時間、標準等履行義務。沖洗中心在接受委託並收取沖洗費後,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委託人膠捲被洗壞,造成了消費者財產的損失,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小劉夫婦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但違約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小劉夫婦婚禮現場拍攝的照片在兩個人一生中具有重大紀念價值,婚禮場景、人物和神態不可再現,只能通過照片、攝像等手段將那些美好場景留住,因此,照片具有真實性、珍貴性。膠捲損壞確實給小劉夫婦會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小劉夫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要求經營者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市消協在調解時考慮了該情形,建議經營者對消費者的精神損害給予適當賠償,使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