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天津市公安局有關領導:您(們)好!
我們在天津武清區全款購買了房產,准備辦理藍印戶口(我們只有一個孩子)。
我們在准備材料過程中,發現開發商給我們列的材料清單中,有『准生證、出生證、戶口本』等內容,並且特別強調:這三項缺一不可。
可是,當年我們到公安戶籍部門給孩子申報戶口前,必須先拿著『准生證』和『出生證』到計劃生育委員會開具『同意入戶證明』(同時計生委將『准生證』收回存檔);然後,我們纔能拿著『同意入戶證明』和『出生證』、戶口本等到戶籍部門給孩子報戶口(報戶口時,戶籍部門將『同意入戶證明』和『出生證』收下存入了戶籍檔案)。
由於上述有關部門存檔的材料不允許個人拿走,所以,我們無法提供『准生證』和『出生證』的原件。對此,武清區公安分局給我們的答復是:由『准生證』、『出生證』的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蓋章後即可,但材料報送到天津市公安局後行不行?他們就不知道了。
為此,我想諮詢一下天津市公安局有關領導:這樣辦行嗎?假如不行的話,該怎麼辦?
急盼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