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2010年11月1日在泰達醫院住院,手術時讓我簽字,其中有抗生素支付兩天,以後自費。兩天後我想議員提出異議,我諮詢塘沽社保,說不知道。天津市醫保說看具體情況。我問我的主治醫生兩天能停嗎?醫生說不能。但要用只能自費。我不明白難道只有我自費纔行嗎?這是什麼?醫院和醫保搞什麼?還有既然有規定,為什麼不等到第二天停藥時再告知?明顯知道病人剛進來不了解情況。
尊敬的網友:
您好!醫保用藥支付問題,要考慮用藥的合規性。我們不了解您的病情及應當用藥情況,所以住院期間醫療費結算問題建議諮詢醫院醫保科。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