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2006年8月份開始在張家口自費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直繳納到2009年12月底,2010年8月在天津工作的單位開始上保險,現在想把兩地保險合並,現在張家口方面說養老保險可以轉移,醫療保險不可以轉移,但是不是醫療保險是隨養老保險一起轉移的麼?
2.另外2010年的1-7月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我是應該在原籍張家口繳納,還是在天津合並後補繳。
3.如果等合並後在繳納2010年1-7月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話,醫療保險的繳納年限是按照兩地累計年限算,還是從2010年08月開始算交費年限。
請相關部門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1.張家口是否能辦理醫療保險轉移的問題,您要諮詢當地辦理情況。如果當地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天津就接收養老保險。
2.有欠繳費,應當在當地補繳後再辦理轉移手續。
3.流動就業人員在原就業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