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產住房受法律保護的問題,我認為還有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法律的漏洞,就是有的公產房承租人不住自己承租的房子,說明他們還有其他住房,所以應該收回分給那些沒有住房的人,或者居住者有權向法院申請變更承租人。
目前法院也沒有法可依,但是他們說長期居住別人的公產住房,居住權就應該有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權利可以無法可依,需要立法。房管局也說公產住房永遠以居住者為主。
就是公證處沒有人性化的措施,不管什莫原因只認名字不管什莫原因,承租人的姓名必須承租人同意纔可以過戶,有些是家族遺留問題要可慮這樣就有人性化了,有的章節隨著時間的推移必須更改了。
張利堂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1月26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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