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是河西區經濟適用房住戶,由於本人經常外出,所以本人已經於2007年開始停止供暖,並簽署停止供熱協議。2010年9月所屬供熱辦來電話說從2010年開始改變原有停止供熱合同並同時簽署新版供熱合用,並開始收取20%空置費。由於我本人在外地,所以讓父親去所屬供熱辦諮詢,結果在並不知合同具體細則的前提下簽署了新合同。
本人有以下質疑:
1.供熱管道目前都是從主管道後分配只單元房,對於供熱系統來說,並沒有相應熱源從本人單元房經過,為什麼收取空置費?
2.原有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方可更改合同內容),而且我只是讓父親去諮詢以下而已,結果當時工作站的人說『由於供熱聽證會還沒有開,法律層面上沒有通過,只是簽署臨時合同』但事後我看簽署的就是正式合同。
目前在沒有沒有聽證會通過的前提下,供熱辦是沒有權利簽署新版合同的。
3.目前新合同並不是本人簽署,也沒有相應授權書,新合同是否有效?
熱切盼望市局有關領導給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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