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資公司工作至今已有五年了,5年來公司未發放煤火費和防暑降溫費以及年假工資,自2008年10月—2010年5月公司安排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費。公司與我在2008年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至今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我想諮詢一下相關領導: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支付的防暑降溫費、煤火費、年假工資以及加班費是否應補發? 用人單位是否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請給予明確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策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