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本人日企工作近十年,現與公司(日企)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公司經營方向,被別家公司收購。明年元月1日起,要與新的公司及法人簽訂勞動合同。
問:本人是否有資格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之前的10年工齡依照新勞動法能得到怎樣的賠償?
請領導給予指導,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夫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