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1997年7月在開發區參加工作,養老保險及所有其它保險均於當月在開發區實際繳納,直至2004年9月沒有中斷。2004年10月離開開發區,辦理了隨軍手續,將養老保險轉入了部隊(部隊也在天津),2006年離開部隊在市裡找了新的工作,因當時部隊和地方的保險不能合並,因此06年在市裡重新建立了新的養老帳戶, 今年得知部隊可以和地方合並了,便諮詢了相關部門,但回復說之前在開發區和部隊部分的工齡只能做成『視同工齡』。個人認為,在部隊的年限做成『視同工齡』沒有問題,但之前有8年的時間是在開發區實際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也是實際繳納的,所以不應該做成『視同』吧?
另外,關於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目前從系統上查也只有06年之後部分的,之前在開發區的部分是否能合並上呢?
請相關部門給與回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自1998年7月1日起開發區養老保險制度與天津市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並軌。職工1998年6月30日前在開發區繳納的養老保險,計算為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7月1日以後的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