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養老金繳費年限中『月減月』的疑問:
本人1981年10月份參加工作,2010年9月份退休,原則上應該正好是29年整,但現在卻按28年11個月計算。
經河西區社保局的答復是『年減年、月減月』。
按照她們解釋的:2-11月參加工作的,按照12-參加工作月份。
如此一來,參加工作的當月就被減沒了。
例如:按照政策是12-10=2個月,但如果10月份參加工作,那10、11、12月份應該是工作了3個月,而不是2個月;
如果按此政策,1月份參加工作的=12-1=11個月,但政策卻又規定了1月份參加工作的按照整年計算(即12個月),這樣豈不自相矛盾?
那麼如果12月份參加工作呢?12-12=0個月?
總而言之,為什麼參加工作的當月不被計入繳費年限?請予詳細解讀。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齡計算原則是滿年、滿月。假如您是10月10日參加工作,次年的10月10日纔滿一年,而9月就不滿一年,還差一個月。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