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西青政府及西青區房產管理局領導您好;
我是中北鎮溪秀苑11號樓居民,05年購買的商品房,當時給的是購房合同,後07年開始陸續換發正式的房產證,在補交所相差平米數有2千餘元的差價後,開發商華西房地產開據票據後到西青區房產公司的交易中心去換正式的房產證,被告之還需要開發商(華西房地產)的委托書及證明纔可辦理,於是又回到購房地華西房地產售樓處,售樓處人說要的東西需要到小區物業意德物業公司纔可給,因為小區物業一直不好,在今年6月西青區政府出資來改造好,以前業主都沒有准時交納,所以,物業以此為要挾,說先要補交前欠的物業費纔可辦理開發商所應該辦理的證件,還說你再不辦理以後房產證也不給換了等等。我感覺這種相互勾結的做法不對,即便我不交物業費也有物業法在那,物業公司都可以告我,何況只是希望減免少交的問題,在者說換房產證和物業費是兩個概念的事情,現在混為一談,是不是有關的主管部門能否給予管理糾正。
多謝領導!懇請回復
居民:李慶海 2010年11月2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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