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外商投資公司,中國總公司在上海,在天津和北方很多城市都有業務人員,有生效的勞動合同,屬於正式的在職職工。請問對於這樣的三資企業,是否應該給在天津工作的在職職工發放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如果公司已有的人事規定中沒有該項補貼政策,職工能否要求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發放?
如果企業不發放,會承擔什麼後果或者潛在風險嗎?
職工領取該項補貼是否免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此類公司員工在不同的北方冬季供暖城市工作的情況,各地的補貼政策、標准不太一樣,企業應該怎麼辦呢?是否能夠研究各地相關補貼政策,制定出一個統一的公司人事補貼規定,然後在公司集中統一地處理?
三資企業有決定發放還是不發放的自主權,以及發放標准自定的自主權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市政策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發放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企業自行規定的標准不得低於政策規定標准。關於繳稅的問題,建議諮詢稅務部門。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