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4月19日進入公司,每兩年簽一次合同。現在公司要停止經營要進行注銷清算下的解約,新公司11月1日成立,我的合同未到期,到現在10月中旬我也沒收到書面通知及補償辦法。我想問下這樣算非正規解除合同嗎?這樣我能否爭取賠償金呢?如果可以得到賠償金,應該從什麼時候算起?或者是說我只能得到補償金?年假我沒有休完是否能給補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那個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如果屬於上述情況,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暫不支付經濟補償待遇,待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