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好:
我現在懷孕14周,之前由於身體原因在家休息,而且有學校的證明。由於老公戶口在山東,街道必須要求戶籍所在地辦理初婚初育證明,所以就回家花費了很長時間纔辦完,正好又敢上十一假期,所以辦理生育險就遲了一些。等我到北辰社保中心辦理時,社保中心人員告訴我現在遲了,不能辦理。請問我的這種情況就不能上生育險了嗎?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參保女職工應當在懷孕後10周內,於本市定點醫院開具《妊娠診斷證明》1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社保分中心辦理妊娠登記。辦理妊娠登記後,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