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就職於天津開發區天津富士通天電子有限公司。因生育,在產假休假期間被單位告知不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可延續至哺乳期結束,請問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勞動法不是明文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是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嗎,我現在應該如何維權,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延續至三期結束後辦理終止勞動是可以的。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原則的基礎上。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