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上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工資一項被寫成"基本工資1200+績效工資0-3000元",請問該合同是否有效?試用期的工資是5000,試用期結束後,該公司借口本人能力問題,將本人的工資降至3800元,該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資的具體項目、標准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確定,政策中只規定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要求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標准。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試用期滿的工資待遇,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范圍內,就沒有違反約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