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變更問題
1 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如何認定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的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何部門認定?
2 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否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不受侵害,其立法精神與原則是什麼,如果將固定期限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合同變更為即日截至,然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是否算變更勞動合同。如不同意其單位單方終止合同,是否能獲得雙倍賠償?
3 所有勞動法律中的變更勞動合同到底變更什麼?如何能體現出變更勞動合同?請給予幫助做出解釋。
如發生上述情況,通過什麼部門取得幫助和救濟
尊敬的網友: 您好!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的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不需要由相關部門認定。在關於勞動法若乾條文的說明中提到,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並、企業資產轉移等。如果用人單位依據此條款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職工認為不妥,雙方就此問題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變更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不能單方變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符合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的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辦理解除的條款,不屬於違法解除的范疇。) 3.對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的事項,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需要作出重新約定,應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辦理變更手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根據您的表述,我認為您與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方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對於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條款存在爭議。就此情況,您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屬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部門作出調解或裁決。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