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資食品公司的銷售人員,公司要求我們每逢六、日要在自己負責的大超市跟盯市場活動,多數時候一天要工作7、8個小時,有時要工作12小時以上。這樣的情況有將近兩年了,可公司從沒給過加班費,我該怎麼追討?需要怎樣的證據?人證可以嗎?
請相關領導在網上明確回答一下?
謝謝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如果用人單位實行標准工時,公休日加班應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公休日加班的規定。請先向單位了解從事工時具體情況。如果是標准工時未支付加班工資,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舉證材料問題,由受案部門進行解釋。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