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天津河東區軍旅公寓6號樓居民,我區從暖氣在2008年對頂樓管道進行了改造,對頂樓加裝自動放氣閥,到我家時施工人員說位置不夠,沒有給加裝,2009年冬季采暖開始,我家暖氣一直不熱,多次找供熱單位,對方纔進行管路放氣,因為比采暖時間已經滯後一個星期仍舊不熱,我到供熱站等了兩個多小時讓站內人員和我一起去解決,否則給我出具暖氣不熱證明他們纔勉強同意和我看看,並在我家暖氣處到處放水,暖氣纔稍微有些熱度,兩天不到暖氣又沒有了溫度,我再次致電仍舊沒人管,致使我休假半天解決此問題,對方來後對樓道內管路放氣放水,因氣壓關系水流噴射到處都是,現在仍可看見。放完後工人就走了,樓道內到處都是水,我清理半天纔算乾淨。而對方死活不肯給我開具前期不熱證明,因此我沒有繳納當年供熱費用。今年冬季又要到了,我老公想把去年和今年供熱費用交上不再與他們計較那幾天費用和供熱時的不快,對方卻要我們補交完再繳納1700元的滯納金,請問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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